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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強調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製。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5年3月5日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再次提出: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製度,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製,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在穩評與穩管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的基礎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製亟待建立健全。理想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製,是指係統應用風險評估的科學方法,全麵評估待評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客觀預估責任主體和管理部門對社會穩定風險的內部控製和外部合作能力,科學預測相關利益群體的容忍度和社會負麵影響,提前預設風險防範和矛盾化解的措施,進而確定該待評事項的當前風險等級,並形成循環。
第一,社會穩定風險源的持續變動,要求穩評和穩管的配套和升級;
第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範圍的"應評盡評"原則,將從管理方設"重大"標準,轉為民眾設"利益相關"標準,評估的覆蓋範圍將大幅度擴大;
第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須與社會穩定風險管理結合,以評促管、邊管邊評、先管後評等方式將予實施,穩評將從立項前的一個環節,轉變為持續全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四,規範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技術上引入了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標準,究其實質是最大範圍地識別潛在問題,最大程度地分析社會風險,最為謹慎地確定風險等級,最大力度地防範社會問題,最大誠意地調處矛盾糾紛;
第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管理,目前雖是"先評估後立項"的形式要件,但卻是當前最為符合社會服務管理"民本"要求的管理要件,在抵禦"風險社會"的同時也將有力推動"民本善治"的到來。